人身保险受益人与遗嘱冲突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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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保险受益人与遗嘱冲突应该按照具体的保险受益规定来进行处理,因为对于遗嘱的内容的话,是当事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尊重这样的一种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指定相关的受益人了,不能更改。
人身保险受益人与遗嘱冲突如何处理?

一、人身保险受益人遗嘱冲突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受益人与遗嘱冲突应该按照具体的保险受益规定来进行处理,因为对于遗嘱的内容的话,是当事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尊重这样的一种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指定相关的受益人了,不能更改。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应该是财产所有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且财产已按协议分配就绪,也就是财产权属已变更了,不能再立遗嘱将此财产作身后安排。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对今后遗产的分配,未经公证,被继承人改变初衷,立遗嘱重新安排遗产的,以遗嘱为准。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在当代社会保险是我们规避风险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这也就意味着购买了相关保险之后,就拥有相关的受益人员,而这个受益人员的话,在当时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就会指定日后在遗嘱当中对此做出一些规定的话,不能够与此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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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类,非公证遗嘱是指公民所立的遗嘱没有经公证处公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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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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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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