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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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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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倍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当然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但对于代通知金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了三十天通知劳动者,那以劳动者就没有权利进行申请,但可以申请双倍的经济补偿,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双倍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一、双倍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不可以的;双倍赔偿金适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代通知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只能适用双倍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就不能适用双倍赔偿金,只能适用代通知金。所以两者只能依据情形适用其中的一项请求。而不能同时适用。

双倍经济赔偿金是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而代通知金,则是用人单位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通知金和双倍的经济补偿都是属于用人单位应该要给予的,但对于这两种不能同时的进行主张,而只能选择期中的一项来进行申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哪一种情况,只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那么都是属于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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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补签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如果将合同时间倒签至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如果签订时间为补签时间的,还可以主张补签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
纪某于2013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直到2014年2月28日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而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两个月,纪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立即结清其工资报酬,由此与公司产生纠纷。随后纪某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6000元。
针对纪某二倍工资的主张,公司在庭审答辩中认为,单位与纪某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事后补签的,但是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已经达成合意,那么就不应当适用二倍工资法则,请求驳回纪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是从纪某入职时起算,但是合同的签订日期却是在纪某入职后八个月,因此劳动合同期限能否倒签成为纪某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关键。
劳动合同是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的倒签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且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支持了纪某二倍工资的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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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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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规定代通知金双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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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
宋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5月至5月。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宋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宋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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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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