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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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根据实际的情况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或者是可以减轻当事人刑法的;且合法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辩护律师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帮助当事人与家人会面。
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辩护律师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护律师的辩护职责:根据具体案件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律师的失职怎样赔偿当事人

赔偿及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规定或由于其自身过错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因受律师违法执业或因其过错而致经济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尽管各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质量,但律师执业失误以致被判赔偿的风险还是难以避免的。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都了律师责任保险以分担其因专业工作上的失误造成诉讼赔偿的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律师是专门为被告提供帮助的人,而且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也要根据其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认定好自己的职责,不能有任何违法的行为,所以,律师辩护即是一种工作也是帮助他人,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减轻自己当事人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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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盲、聋、哑情形之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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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可以吗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处理
刑诉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
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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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对地方各级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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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借了他人的钱不肯归还,因为做生意失败女朋友也跟人跑了,而且认为利息太高,对方向法院起诉,请问非辩护律师指哪些人的啊,辩护律师和其它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非律师身份的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但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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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和法律依据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辩护人对事实的看法。
2005年3月26日,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同年3月29日有限公司收到供销有限公司汇票两张,能源有限公司开了收据一张,收据系付一栏明确写道“ 煤炭预付计划费”,煤炭预付计划费即铁路车皮计划费,煤炭运输业市场规则是运输煤炭的前提必须要有铁路局审批铁路车皮计划,计划外用户计划安排需要提前将近一个月时间预付煤款。
有限公司2005年3月29日收到供销有限公司200万元煤炭预付计划费,次日即将80万元汇给代销公司,此时3月份只剩最后一天31日,4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不可能批下来,这件事被告人张@@与供销有限公司的刘已协商过,刘也表示认可。被告人张@@为了能与刘合作愉快,竭尽全力终于在2005年5月21日将5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审批下来,共59车,3540吨,价值3540吨×400元/吨=1416000元,此时我们看一下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一栏中明确写道“每列预付100万元,计划下达后付清”,而这时6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已报上去且正在审批当中(有2005年6月10日6月份正式计划已下达为证),煤炭供销有限公司必须预交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100万元。总上,5月份的煤炭货款1416000元加上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100万元共计2416000元,而供销有限公司仅付200万元煤炭预付计划费,尚欠416000元。被告人张@@多次找刘催要缺口费用无果,时间一天一天过去,由于刘的违约(拒付尚欠416000元货款)最终导致代销公司5月份的车皮计划作废,被告人张@@代表的能源有限公司鉴于刘有重大违约行为在先,有权依法行使先予履行抗辩权,停止向供销有限公司发货。因此起诉书中所控诉的系胡的原因致车皮计划作废完全与事实不符
但刘的违约并不导致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的解除,且双方任何一方均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合同未解除,在合同解除前能源有限公司就没有义务归还煤炭预付计划费200万元,既使以后解除了合同产生了归还的义务也要扣除所有的损失,既然无此义务,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用在不违法的范围内,法律无权干涉,因此起诉书中所控诉的“将其中的120万元挪作他用”根本就没搞清此时的【120万元】所有权主体是谁!
“生意和为贵” 被告人张@@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多次向代销公司的王说和,对方才同意将5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80万元扣除违约金30万元后退还,接到退还后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将收到的50万元汇给供销有限公司。而后,王将之前欠被告人胡个人的钱打到了被告人张@@个人的账户上,绝非起诉书中所控诉的“扣除违约金19万元后,退还胡61万元”那样不切实际的说辞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情形,对照本案事实,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胡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名。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张@@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
(1)—
(5)款项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别针对
(4)、
(5)二种情形作分析和提出辩护意见:

(一)、针对以上法律条款第
(4)项规定关于是否具有“逃匿”的行为。
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提到“2005年8月以后,张@@即失去联系。”的控诉措辞,然而这一控诉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1)、被告人张@@住集团机关,妻儿老小及家产均在家中,即便有法律文书送达由家中亲属代签也属合法并生效,不存在逃匿的法律问题。
(2)、被告人张@@的手机号一直未变,不是失去联系,而是彼此没有联系。
(3)、能源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一直还在,供销有限公司的刘完全可以到办公室找到被告人张@@。
(4)、2006年8月由于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的主任陈帮他人办煤炭手续被告人张@@被无辜牵连,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同年9月5日被关进了看守所,直到2007年9月才被无罪释放,在这期间供销有限公司的刘肯定联系不上被告人张@@。
一言以蔽之,被告人张@@主观上没有逃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逃匿的行为,法律上没有逃匿的必要,何来逃匿一说!
(二)、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第
(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之所以发生经济合同纠纷仅仅是因为“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供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一栏中“每列预付100万元,计划下达后付清”之约定负有先予预付“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 100万元的义务,而其拒绝履行,则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责任。
据上,被告人张@@代表的能源有限公司完全是按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办事,何来“骗取”一说!而以上规定所述的“其他方法”也还必须根据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够适用,否则,不能凭空作出主观有罪推定。

三、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问题。
本案事实及证据表明:被告人张@@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1)、被告人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因素,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的情况,更不用说使用欺骗手段了,以上所述实际情况及分析论证足以支持本观点。

(2)、2005年3月26日,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随后被告人张@@立即着手切实履行合同,相继于2005年5月21日及6月10日将5月份和6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审批下来,说明被告人张@@既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3)、起诉书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而事实上被告人张@@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因素。
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
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的实例原文,个人觉得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我自己也不清楚是怎么得罪一个大姐了,他就说我打他,还要我赔偿,我不承认,希望能给解答我莫名其妙被拘留了,被告自我辩护词怎么写才能为自己辩护?谢谢。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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