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于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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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对于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与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进行协商,要求赔偿或者是退换货,如果是协商不成的,就可以直接起诉销售方或者是制造方,如果是产品确实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的额,消费者就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消费者对于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对于电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维权?

(1)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2)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哪些?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消费者在起诉时是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的,先行垫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之后,如果是判定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那么案件的诉讼费用就应当由案件的败诉方或者是责任方,即销售者或者是生产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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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以免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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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
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
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如何举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我们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的职责与商品质量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部门,还有人民。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人民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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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维权
​1、自行协商。2、达成和解。3、向消协投诉。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和曝光这些侵权行为,让这些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也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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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该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可以去工商部门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020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如果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销售食品过期几天的没有来得及清理要被罚款吗
一般情况下说的“保质期”,是指在那个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换言之,这是厂家的一个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有保证。如果出了问题,厂家需要负责。而过了保质期,并不意味着就坏了,只是厂家不再担保。有时候,食品过期可能只是外观不那么诱人,或者口感没有那么好了。这样的食品,也还是能吃的。不过,问题在于,它也完全可能是致病细菌数量很多了,吃了生病的可能性增高。而且,你无法判断它发生了什么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过期食品销售涉五大问题
问题
一:公然不标生产日期
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最大的贸易开发区市场内检查炒货摊位时发现,一商户销售的花生、瓜子虽然有塑料包装,但是上面只是标注了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而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都没有。经营者告诉记者说:“这些炒货大多是批发给一些食杂店的,他们不太注意这个。”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了不合格炒货60公斤。
问题
二:隐蔽销售过期食品
在七里海一超市内,执法人员边逐一检查着货架上的方便面,边对记者说:“有时摆在外面的方便面都在保质期内,但里面的就不好说了。”果然,在货架里面的角落里摆放的两袋方便面已经过期两天,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商户依法进行了处理。
问题
三:搭售商品竟然过期
“买一赠一”的食品因为实惠而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记者跟随工商宁河分局执法人员来到光华路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大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没有问题,可搭售的小桶食用油保质期则是到6月4日,明显已属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理。
问题
四:过期食品改头换面
在对潘庄一家位于农贸市场内的糕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库房内存放着一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蛋糕,加工点的负责人说:“这是(商家)退回来的过期蛋糕,正准备销毁。”但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却发现,在加工车间也发现了其他厂家已经开封的过期蛋糕。显然,这家加工厂是在用回收的过期蛋糕重新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当即没收了全部12公斤过期食品,并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问题
五:生产日期随便乱标
在商业道一家食杂店,执法人员发现在货架上销售的一种桃罐头全部没有标签。当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询问时,对方马上拿出一大沓标签说:“我们还没来得及贴上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标签后,发现上面虽然有生产日期一栏,但没有具体内容。这时经营者又拿出了可变化日期的印戳,说:“标哪天都行。”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全部没有标签的罐头27瓶,并对涉案人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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