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判三年减多少年是合法的?
贩毒判三年减五到六个月是合法的。因为涉毒犯罪属于减刑从严掌握的犯罪类型,3年多一般也就是1次减刑,标准就在5-6个月左右。因为在办案羁押、审判等环节中占有的时间看,投监时剩余刑期应该在2年多,这类刑期一般只能减刑一次,量刑幅度也不会太高。各省减刑大的方针一致,但是有些细微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大致也就是这个标准吧。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少要服刑超过1年6个月。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
“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贩毒的犯罪分子在最后得到了三年的刑罚就说明他们还需要在监狱里关押两年多的时间,此时如果因为他们表现特别好或者有其他可以减除剩下刑罚的机会,也不会因此就提前将他们基本的刑罚可免除了,最多就是减掉一点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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