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起诉书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才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司法判决,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能明确的,当事人是有权提出上诉或者重新进行司法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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