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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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审查起诉书的具体情况有: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案情、辩护人情况、法律依据等,对于审查起诉的情况应当由检察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处理。
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一、关于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书?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起诉书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后,才可以提交到法院进行司法判决,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能明确的,当事人是有权提出上诉或者重新进行司法判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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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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