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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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为本罪是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只有个人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中包括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2、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

3、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

犯罪嫌疑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之外是不会存在其他的状态的,如果是过失的额,就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因为此时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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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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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什么犯罪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什么犯罪种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五大类型43个小类,其中包括:放火罪、组织、参加活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买卖枪支罪等等,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
(三)》的、《刑法修正案
(6)》、《刑法修正案
(8)》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罪;资助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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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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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 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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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包括什么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超速行驶包括什么危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危害
一:车辆磨损大。高速运转的车辆,加大了车辆的工作强度和负荷,加剧了机件的磨损和损毁。特别对车轮更是不利,跳跃性、拖滑性磨损不说,还提高了摩擦温度,轮胎极易老化和变形,引发爆胎事故。
危害
二:反应能力下降。由于车速高,驾驶人的注视点越凝视远方,视野角度会越小,往往车窗外事物一掠而过,而人在视野内感觉一个目标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1秒钟。遇突危险情况,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判断和采取紧急措施。
危害
三:反应距离延长。当机动车行驶速度为60公里/小时时,一般人从意识到危险到实施刹车动作反应时间大致需要0.7秒至
1.0秒钟,反应距离约为17米(空驶距离);当以12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人的反应距离约为39米(空驶距离),成倍上升。
危害
四:制动距离延长。随着车速的提高,车辆的制动性能降低,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延长,需要停车时不能及时将车停住。另外,车速提高后,车辆的震动和颠簸将增大,影响车辆的安全行驶。
危害
五:干扰正常车流。超速行驶,必然会造成不断超车、会车、临危处置的能力,将增大驾驶人心理承受力,也会干扰其他正常的车流。若应变能力不强,会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情况不知所措,失去对车辆的控制。
危害
六:加重事故后果。运动着的物体所具有的动能与物体的质量成正比,与运动速度的二次方成正比。实验显示,机动车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击混凝土墙壁时,相当于从14米高度(5层楼)落下所受的冲击力。如果以100公里/小时的速度水平撞击墙壁,相当于从39米高度(13层楼)落下撞击地面,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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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醉驾吗
包括醉驾,因为对醉驾行为是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的,但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醉酒驾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危害的当然是公共安全。目前《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一共有4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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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法行医的危害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行医的危害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错诊加重患者病情。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2:造成疾病传播。一些黑诊所在根本不具备消毒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美容手术、人流手术,消毒不彻底让群众染了性病;一些牙科诊所,不仅钻头等工具不消毒,甚至将一次性医疗器械反复使用,群众牙拔了却患上了乙肝,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都是实实在在发生过的案例。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赚钱,抗生素在黑诊所中被滥用。为了提高疗效,不该用的激素也用上了,甚至加大剂量。滥用抗生素的后果将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给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
4: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乙肝,却被检查出了乙肝;本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病……黑诊所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5:使用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药品中也不乏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的药品。
6: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常被当作生活垃圾丢掉,而没有经过专业处理,不仅污染环境,更危害周围人群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的危害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由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训练恶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
  ,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犯。需要注意的是,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犯而非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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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叛逃罪、间谍资敌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暴乱罪,情报罪投敌叛变罪等其他12个罪名。这12种罪名也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不同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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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动,包括
[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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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际危害结果包括什么,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 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私拉电网电死人构成过失危害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回复]
一、私拉电网电死路过村民A购买了一台升压机,准备用拉电网的方式去捕猎野猪。同月10日上午,A在某村王某家附近,拉好电网准备捕猎野猪,并告知附近居民。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陈某路过王某家附近的小路时,被A私设在小路的电网电击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本文认为,A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设电网事宜,说明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A架设电网的位置选择在小路上,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径该小路的人,且农村小路具有公共设施性质,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够确定实际的客体对象,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因此,A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症结在于是否能够把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标准,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找准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点。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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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中性质特别严重的一类,它包括好多具体罪名,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这些罪行的共同特点就是行为造成的危害范围广,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大。比如放火罪,就是故意纵火焚毁公私财物,危及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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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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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婚同居的危害具体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人流对身体的危害未婚同居,当然最大的吸引是性,但是,产生性的后果是女性怀孕,虽然现在有各种不同的避孕办法,且不说目前没有一种避孕办法是万无一失的,而当前的事实是同居男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是相当的低,这也就是未婚同居怀孕的风险也就很高,而未婚先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受保护的,而目前未婚先孕最流行的解决办法就是人流,从近年来未婚女性流产现象越来越多来看,而且越来越低龄化,寒暑假甚至成为许多女大学生集中人流的时间。其实,人流对女性的伤害实在太多,有可能从此终生不孕,有可能造成习惯性的流产,有可能感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而如果执意生下孩子,那后患更是不少,上户口就十分困难,而对孩子的养育和教育等问题更是难题,丢弃、残骸新生儿为何越来越普遍,多是因为未婚同居惹的祸。
二、是有可能感染疾病的危害未婚同居,双方或许都不是第一个对象,这样,多次的交叉感染,就有可能感染各种疾病,尤其是如果有一方是滥性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更大,性病、艾滋病现象为何越来越多,而目前主要的途径依然是两性,目前高校都成为艾滋病的高发地,更何况社会人群,所以,未婚同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已是多么的可怕。
三、是对未来婚姻的危害未婚同居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同居,虽然最初的美好愿望是走向婚姻,但是,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的未婚同居者最终没有走向婚姻,可见,未婚同居之后,对于女性来说,对未来的婚姻观就有了许多改变,完全寄托于男方是否讲信任,而自己完全处于背动的一方,也就没有了周旋的余地。而一旦对方不愿意结婚,你拿他没有任何办法,顶多大骂一通,如果采取过激的办法,那你还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是对未来爱情的危害。如果未婚同居没有走向婚姻,你又面临着再次寻找爱情,而此时的你,对未来的爱情同样没有主动权,也不敢有更高的奢望,对爱情的要求也会降低,虽然当今的中国对于女性的贞操观已越来越淡薄,但是,这似乎只是口头上的一种表示,绝大部分的男性对于女性的要求来说,贞操依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槛,即使一些男人婚前不说,但绝对是婚后矛盾的最大导火索,即使男人一直对你很好,那你的心里也会有一种愧疚感。所以,有人说是女性最好的嫁妆,至少在现在来说还不过时。
五、是对整个对你的危害未婚同居如果没有走向婚姻,但你未婚同居的事实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淹死人的时代,你可能会在社会中难以抬头,这也是许多女性在未婚同居尤其是未婚流产或产子之后,远嫁它乡的根本原因。而如果你一旦出人头地,关于你的过去很有可能成为的焦点,让你从风光八面顿时变为名誉扫地,这个时候的你,又岂能不后悔当初的草率呢上文中,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未婚同居的五种危害,从上文的讲解中可知未婚同居对女性的危害是更大的,同时也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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