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要冻结财产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万人
专家导读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不要冻结财产,因为在一般情况之下,需要进行一个财产方面的冻结的时候,都是因为确实当时人员存在着一些转移财产的问题,所以必须要采取紧急措施,来帮助自己维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要冻结财产么?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要冻结财产么?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不要冻结财产,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房屋虽然为共同财产,但产权记载在一方名下,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完成房产转移的过户交易手续,将售房款归为自己掌握。

如果受让方买房方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的对价,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而另一方的损失只能向擅自转移房屋一方索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提保。意思就是说,既然你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产,那么你就应该在申请法院保全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另一方可以拿担保弥补损失。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也可以用第三人即担保人的财产作保。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如果要保全房屋,也可能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只要二套房屋的价格差不多就可以。现在法院一般都比较愿意接受现金担保,简单好处理。因此,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的同时,法院也会要求提供少量的现金作为担保。

用另一套房屋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房屋产权除了记载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外,还有第三人的名子,如一方父或母、或兄弟子妹,以及其他人,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1)用房屋担保保全房屋要提交的材料有: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该担保书需要全体产权人签名。之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四,用来做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之五,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之六,申请法院保全的保全费用

(2)用现金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这种情况下,要提供的材料有: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如果用现金作为担保,有的法院不同意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而只能用申请人的名下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这笔钱是向第三者借的,最好相关借贷手续及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都要有个心眼儿留存好,不然,如果另一方主张这些作为担保的资金也是共同财产,那么申请保全一方可又是平添麻烦了。之三,将作为担保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般法院没有外币账号,因此,如果用美金或日元作为担保资金,首先可能需要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之四,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法院如果受理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会派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保全的裁定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该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该房不准买卖。

二、股票账号的财产保全及手续。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股票的查封,一般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该账户只准进入资金,不准取出资金,而一般允许股票的继续买卖,以减小由于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申请人要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股市内的财产,要向法院提交类似于房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件,如申请书、担保书、被申请人的股市账户基本信息等。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依法做出裁定,同时,到开户的证券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一些人员提出了一个相关的财产方面的诉讼的保全问题,甚至是要求财产来进行一个冻结,这就是因为确实存在着对方,来进行一个侵犯自己财产利益的行为。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要冻结财产么?
一键咨询
  • 140****44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6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1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1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08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0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4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怎么抢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抢抚养权必须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表明自己是拥有抚养孩子的条件的。当然也是可以参照一些法律当中的规定的,比如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他一般情况下都是判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家的邻居和我们从搬进来就认识了,因为是同乡的熟悉的很快。邻居有个儿子结婚6年,但是最近听说他和他老婆的婚姻终止,那么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有什么情况呢?
[律师回复] 婚姻关系是因为男女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形成的,当然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婚姻终止,究竟婚姻终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包括两种法律事实:
(一)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根据婚姻法规定领结婚证前给彩礼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领结婚证前给彩礼,但是这样的一种整理方面的给予的话,它是一个民间方面的习俗,并不受到我们国家的法律范围内的规制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给残疾的话,那么也不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不能到法院诉讼。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根据新婚姻法女方私自人流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根据新婚姻法女方私自人流是否违法?问题解答如下,
一、女方私自人流是否违法不违法。
首先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生育权的规定,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男方能否以此离婚可以。
首先,法律上没有规定,一方私自打胎,可以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是,在家庭生活中,在生育子女方的问题应该由夫妻协商确定,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为,确实已经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应该属于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三、男方是否能以此要求损害赔偿不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并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妻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丈夫不能像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女方私自人流并不会被法律惩罚,也不会因此要求女方赔偿男方。虽然女方私自人流不违法,但是人流对于女方身体危害也是很大的。并且,孩子是两个人的,私自人流容易让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也让双方家庭受到伤害,所以,对于男方因此而离婚,法律是允许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写的协议书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写的协议书有效,但是前提必须是没有违反法律当中关于婚前协议的效力,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有效的婚前协议的话,至少必须要保持着一种书面的方式,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原则来进行签字。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根据新婚姻法重婚判刑么?
新婚姻法重婚判刑,因为它已经构成了我们刑法当中的重婚罪名,并且对于离婚的当事人员来说的话,没有办重婚的行为的一方,他是可以提出一定的赔偿损失要求的,对于重婚的这一段的话,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有可能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谁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应过分干预,也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解释(一)》规定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一)》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以期限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请求权人的范围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解释(一)》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作具体分析,分别为以下情形: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己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宣告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第
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第
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二至
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第
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这个问题,
首先小编需要为大家解释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不一样的,因为可撤销的婚姻也有可能转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无效可以适用行政方面的程序,也可以适用诉讼上的程序,诉讼程序就是宣告婚姻是无效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如何判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的判定是看双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的生活。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现在对于事实婚姻的象棋是不予承认的,但是在1994年之前已经完全的符合结婚的登记的要件是可以认定事实婚姻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同事的妈妈有个差不多年纪很好的朋友,他小的时候也见过。现在那个阿姨的小孩也和他差不多大,都在上班赚钱了。但是听他妈妈说他的婚姻终止了,根据法律规定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配偶一方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婚姻终止。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终止的原因
二: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致使婚姻终止。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法登记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0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男人出轨了,根据婚姻法是怎么判的,小三也是怎么判的?
[律师回复]   男方如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女方可以凭证据要求离婚,同时可以主张得到赔偿。  男方如果没有在已婚身份前提下再次和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构成重婚,第三方没有法律责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中一方出轨将予以怎样的裁决
[律师回复] 一方出轨离婚不影响财产判决,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
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
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前要冻结财产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