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放弃继承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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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放弃继承的流程,首先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自己已经放弃继承相关财产。并且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进行办理完毕之后那么继承。如果放弃其对合法遗产的继承,并且不能够进行撤销。
父母配偶放弃继承流程是什么?

一、父母配偶放弃继承流程是什么?

1、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2、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3、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4、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三、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能撤销么?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针对于继承权的相关问题手续。如果,财产所有人未对自己的财产立下相关遗嘱的话,那么其所有财产将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确定将财产交由子女进行继承的话,那么妃子女的财产继承人需要向公证处出示一份放弃财产继承协议书。那么所有的财产将由子女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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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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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配偶一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情况。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法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物权法》上关于继承开始后,物权即发生变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物权的不确定性,减少财产归属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并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律之间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定来否认继承法上关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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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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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未经配偶同意放弃财产继承权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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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 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100) 5 101 以上至1000 部分 2.5 1001 以上至2000 部分 1.5 2001 以上至5000 部分 0.8 5001 以上至8000 部分 0.4 8001 以上至10000 部分 0.2 10000 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 元的登记费、5 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 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 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 万元的公证费用 +500 元合同印花税+100 元的登记费+5 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 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相关材料: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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