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知道离婚纠纷里,房产分割是个老大难问题,尤其是遇到无证房产,那处理起来更是复杂。不过最近西安有个案子,却给这类情况提供了新思路。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夫妻感情早就破裂了,为了孩子,李女士一忍就是18年。这期间两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和别人有了孩子。等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决定起诉离婚。可这时,一个巨大的难题摆在面前:他们婚内买的一套房屋,因为历史原因一直没办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法院没办法判决这类无证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处理不好,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李女士遇到的困境,相信很多有类似情况的人都感同身受。好多人因为房产问题,在离婚官司中折腾得身心俱疲。有的人房子没了,有的人甚至闹到对簿公堂,反目成仇。不过,李女士很幸运,她找到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而且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300余件,在婚姻纠纷这类案子上很有自己的判断和处理方法。
侯律师接受委托后,很快意识到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简单地“争房子”,而是要给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他先从锁定男方的过错入手。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信息,确定了王先生在婚姻关系里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为后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打下了基础。很多人觉得在离婚案里找对方过错证据就是为了多分点财产,其实像这种情况,它还能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有力支撑。
处理“无证房”的问题更考验律师的能力。既然房子没办法分割所有权,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的核心代理意见说得很在理: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离婚后又没有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虽然目前房子所有权不明,但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此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这种思路就跳出了常规的房产分割思维,另辟蹊径解决问题。
为了让代理意见更有说服力,侯律师还准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还有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紧密的逻辑网,让法官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为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所以不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她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正常居住;同时,因为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他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离婚纠纷中,遇到复杂的情况不能只盯着常规的解决办法。很多时候,换个思路,像本案中创造性地适用居住权制度,就能找到新的突破口。而且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灵活应变能力非常关键。对于婚姻中遇到类似问题的人来说,也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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