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4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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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是重婚,出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行为。但是这4种不同的过错性行为所要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却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而且离婚的时候如果要对方支付赔偿金的话,需要自己主动提出来。
婚姻法中4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是哪些

一、婚姻法中4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是哪些?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民事诉讼状包括哪些内容?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年 月 日

综上,离婚损害赔偿是针对具体的过错性行为的,不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不触碰底线的过错性行为就让对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对方不存在着以上过错性行为,无缘无故的让对方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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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是现在离婚案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对此进行咨询。这也是当前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立法界及司法界对此问题也相当重视,但此项权利应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却并未提及。
为此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意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主体;
二、只能在被判决离婚时才能成立;
三、不得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
此项请求的提起除上述限制外,还有较为严格的时限。如系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为被告,则既可在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单独提讼。无论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限行事,其请求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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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lt;侵权责任法gt;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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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首先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医鉴办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受理,领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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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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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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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人民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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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朋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经鉴定为七级,他想让肇事司机对他有相应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想问一下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可以有多少?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有个朋友最近遇到了雇员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问题,所以想咨询一下固原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首先应认定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就是一种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实质上应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为雇员,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本条中实质上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分别取代了“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等术语。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虽然《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笔者认为“故意”所体现的是提供劳务一方明知道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积极促成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对注意义务的违背。提供劳务一方即使不通过专业判断,只需达到普通善意人的基本认识程度并稍加注意,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当然,在具体的个案对雇员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损害程度、行为人事中和事后有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等因素予以认可。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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