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82人
专家导读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一般就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的有那么就可以按约定的责任来进行划分,但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约定的,那么只要是属于双方共同完成的作品,那么双方就可以共同的拥有此专利权。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一、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一)、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对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中一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同发明创造一般就是属于两个人以上或者是两个单位以上所发明的作品,对于其专利权的归属,那么在发明之前就需要双方认定好,避免之后产生任何的纠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条款来,这样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保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2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6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5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5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6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8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4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5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0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4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谁?
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一般是归用人单位所有,因用人单位提供了所有材料还有技术在完成了发明之后,那么用人单位是享受这个专利所带给来的所有利益,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协商的时候就必须要签定好合同,避免引起纠纷。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一般是归属于单位的。在我国的专利权归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律师你好,我绥化大姨家的姐夫,是农科院的研究专家,目前对于他研究的新型种子,已全面上市,请问一下,哪些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谁所有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谁所有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条件
[律师回复]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是指:(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条件
[律师回复]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
(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舅舅现在抓住公司的机会,就开发新设备软件了,以后是很有所帮助的,已经发明创造成功了,还打算去大量生产了,专利权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42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
形式条件是指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据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法律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前一段时间我的专利发明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有了质的飞跃,终于完成了我的作品,但是在我打算去申请专利权的时候发现我的工作单位已经将我的发明提交了申请,单位负责人告诉我我只是这个发明的发明创造人,单位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让我不用去申报了,我很疑惑,明明是我的发明创造,为什么是单位的,但是还是想问一下发明创造人和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简而言之,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果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是 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以按照条件倘若你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职务发明,那么专利权人就是你的单位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划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