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丢失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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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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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公证的遗嘱丢失了的,遗嘱人或者是继承人可以直接去公证机关申请查询,因为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是存在卷宗的,这便于当事人等查询,但是如果是遗嘱人想要对公证并且已经丢失的遗嘱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原公证的遗嘱是不具效力的。
经过公证的遗嘱丢失了怎么办?

一、经过公证的遗嘱丢失了怎么办?

公证处,公证处有留底,遗嘱卷宗属于永久保存的。可以去公证处查询,同时也可以要求公证处再出一份公证书副本,副本费20元,各地可能有所差异。这个是办理继承的时候必须要的。查询时需要去世的人的死亡证明和你们的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遗嘱原件丢失的,复印件有效吗?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遗嘱公证的申请人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不能进行代理申请,并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在场,如果是公证的自书遗嘱的,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如果是公证的是代书遗嘱的,代书遗嘱上必须有遗嘱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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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 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遗嘱继承继承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证明该财产均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且无其他的产权纠纷。
(三) 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这是遗嘱公证最根本的,要保证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处会对提供的遗嘱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进行公证。
(四) 遗嘱公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写明遗嘱人的各项信息,方便审查,包括了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等的身份信息。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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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书写自书遗嘱中应具备以下实质性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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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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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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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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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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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吗?
立遗嘱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是属于自己亲自立的遗嘱,同时里面的条款也是属于合理、合法的,那么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一般对于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才会更具有法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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