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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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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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是合法的,因为分公司一般是没有法人的,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协商认定后,一般是由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并由总公司的法人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总公司盖章合法吗?

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情况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应当根据是否可以承担法律责任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公司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问题,一般是需要加盖总公司的印章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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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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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谅解书盖章需要盖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一定要。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刑事谅解书,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以上所述,刑事谅解书并非必须手写,也可以打印,但为了表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诚意,还是建议手写为宜、从轻的效力,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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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协议上面盖公章还是盖合同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合同专用章是指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要加盖合同章。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2)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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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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