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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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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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该按照对被监护人罪有利的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而作为监护人,除非是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否则的话虽然由其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却不允许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处分。
监护人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一、监护人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要知道,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了两方面,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财产监护方面,主要表现为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因而在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监护人处分了被监护人财产的,则会对被监护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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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该按照对被监护人罪有利的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而作为监护人,除非是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否则的话虽然由其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却不允许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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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个方面,法律难以对所有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规范,只是在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确立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监护人要选择最有利于成年被监护人健康状况恢复的治疗方案、护理措施等;在将被监护人自住以外的房产出租时,选择合适的承租人,以市场价确定租金,并且租金收益归被监护人所有,监护人不得据为己有。这一条规定还同时明确,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必须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为了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并且也要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这一原则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对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要做到“最大程度地”尊重。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被监护人可以实施,监护人不得代理实施,要创造条件保障、支持被监护人实施。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促进被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正常生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个方面,法律难以对所有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规范,只是在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确立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 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监护人要选择最有利于成年被监护人健康状况恢复的治疗方案、护理措施等;在将被监护人自住以外的房产出租时,选择合适的承租人,以市场价确定租金,并且租金收益归被监护人所有,监护人不得据为己有。这一条规定还同时明确,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必须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为了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并且也要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这一原则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而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对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要做到“最大程度地”尊重。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被监护人可以实施,监护人不得代理实施,要创造条件保障、支持被监护人实施。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促进被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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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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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履行监护职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等专门机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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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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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那对于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什么呢?有什么样的原则呢?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最关键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如果合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合同就是没有意义的。不履行合同也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是怎样的?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哪些呢?
一、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如何争取子女的监护权,法院判决监护权的原则
[律师回复] 关于离婚时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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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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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或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加以区分,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起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场合,行为人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责任主体则是监护人,两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又是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
首先,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其次,从受害人赔偿的角度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如由其承担责任往往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最后,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上来看,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关系,只有监护人才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被监护人对第三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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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什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居民委员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您好,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一)配偶、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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