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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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还有就是销售这些假冒的注册商标的产品,当然除此之外的话,对于著作权如果要进行侵犯的话,也是有相关的犯罪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同一种商品使用注册商标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才可,通常都要支付使用费。但是有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就使用了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此罪要求犯罪分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销售的金额也有所要求。销售的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要求要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是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给商业秘密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人的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如果明知是侵犯商业秘密,还使用、披露的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单位也能构成知识产权的犯罪,每种罪具体而言的规定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所以超过保护期限侵犯知识产权则不构成犯罪。

二、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方面的诉讼请求:

1、由于国家行政部门对于知识产权所作出的行政方面的判决引起的诉讼请求。即商品知识的专利权以及商标权需要由国家的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如果当事人对于国家行政部门的判决不服从,可以向国家的行政部门进行再次申请审核调查,如果对于审核调查的结果还是不满意不服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的诉讼请求。

2、由于国家的行政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所作出的详细的行政上的行为所引发的诉讼请求。在知识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之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国家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一系列具体的行政方面的行为,即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一些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于行政的行为不服从不满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情况。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常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是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申请,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其他的人员是不能够进行一个随意的侵犯的,并且我们国家不仅是民法当中对此有保护,在刑法当中也是有罪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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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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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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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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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工作。开展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以教材教辅出版物、工具书、畅销书、音像制品为重点,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以及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
八)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专利侵权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加强重要展会的执法维权工作。
(
九)打击其他领域侵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十)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结合暑假、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网吧、娱乐、演出、艺术品市场监管专项督查行动。发布违法互联网文化活动“黑名单”,整治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市场。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视听节目网站。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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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持刑事司法打击高压态势
(十
二)加强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以危害创新发展、危害扩大内需和就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危害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为重点,大力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
(十
三)加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工作。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强化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
(十
四)加强案件审判工作。重点针对基础前沿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网络、软件、数据库等新兴文化产业等领域,以及假冒商标、“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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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种子法、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规范。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检验鉴定技术方法研究,探索建立成果共享机制,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十
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走访检查、统计通报、监督考核等制度,规范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受理和证据转换等业务流程,采取专线互联、定期拷贝等方式,完善网上移送、受理和监督机制。2013年年底前完成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任务。
(十
七)健全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逐级纳入考核,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做好2013年度打击侵权假冒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开展案件移送和办理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下级机关依法移送、受理、办理案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强化层级监督。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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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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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知识产权和国外知识产权差距这么大
[律师回复]   (一)知识产权不是我国本土的东西,,知识产权继受过程当中道路更曲折更坎坷  跟其他许多不部门法一样,是从国外继受过来的。就知识产权来说,从国外学过来的时间不长,而且始终没有一段时间让我国从容地消化,尤其是知识产权里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总是被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所驱赶。所以在理论上我们始终没能真正地消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继受过程当中道路更曲折更坎坷,比继受其他法律,如民法、公司法等,引起的问题更多。这即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是来自的压力,也有内在原因。内在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建立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其中很明显的一个方面是在学术研究当中一直没有一个正确的地位。既然出理论的地方都出不来,要全社会去重视它就更不可能了。   (二)知识产权本身引起的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保护、鼓励创新的制度体系,所以说知识产权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是它的基本品格,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的自我更新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在版权领域,每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首先会先向知识产权法提出挑战,比如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博客著作权,对数据库的保护,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等等。只要有种新的技术出现,必然首先在知识产权法里表现出来,这样,引起的争议自然就比较多了。这给我们继受知识也增加了一定的那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完善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五)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不够完善
我姐姐做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讲座之后被人说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讲座侵犯产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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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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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法即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一、产生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中国知识产权比国外的差距大吗?
[律师回复]   (一)知识产权不是我国本土的东西,,知识产权继受过程当中道路更曲折更坎坷  跟其他许多不部门法一样,是从国外继受过来的。就知识产权来说,从国外学过来的时间不长,而且始终没有一段时间让我国从容地消化,尤其是知识产权里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总是被这样或那样的事情所驱赶。所以在理论上我们始终没能真正地消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继受过程当中道路更曲折更坎坷,比继受其他法律,如民法、公司法等,引起的问题更多。这即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要是来自的压力,也有内在原因。内在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建立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其中很明显的一个方面是在学术研究当中一直没有一个正确的地位。既然出理论的地方都出不来,要全社会去重视它就更不可能了。   (二)知识产权本身引起的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保护、鼓励创新的制度体系,所以说知识产权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是它的基本品格,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的自我更新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在版权领域,每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首先会先向知识产权法提出挑战,比如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博客著作权,对数据库的保护,域名与商标的冲突等等。只要有种新的技术出现,必然首先在知识产权法里表现出来,这样,引起的争议自然就比较多了。这给我们继受知识也增加了一定的那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完善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五)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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