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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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的意思是当地法院不适合行使管此案的辖权,或者没有此案件的管辖权,那么就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异地移送处理,移送给具备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法院,这样处理的好处就是方便了对于案件的审判,也能更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异地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管辖的实质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三、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需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市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刑事案件异地移送管辖就是将案件移交给更具有管辖权利的法院,移送的原因有多种,案件一般为疑难案件,或者是很复杂的案件等,移送后能更好的处理案件,使诉讼和审判更方便,更公正。移动也需要书面申请,同意移送的法院一般会在十天左右会下发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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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作为明确认定,如果仍然决定移送管辖权的,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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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对于法院的起诉案件的移送管辖不服,想要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裁定书能否提异议的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法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lt;1990gt;10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法院生效裁决,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法院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内容相同)。因此以受移送法院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法院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中。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内容表明其
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法院管辖。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如果不适当地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然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妨害司法公正并进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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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可否再提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是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对于移送管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该管辖权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确定,那么就移送管辖本身是不可以再进行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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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远房表弟,他的店门口的东西被没收了,他想问一下移送管辖裁定书异议的问题。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1]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文名
管辖权异议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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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可否提出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相关人员不能够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间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认定。移送的程序会通过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之后才能进行移送,而在换押证上面也应当写明案件承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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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工作上的事儿一直。烦恼着,听说要移送到法院了,请问有关管辖权异议移送裁定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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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还能提管辖异议吗?
移送管辖后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移送管辖之后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情况,可以申报上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这时候不能进行移送,对管辖有异议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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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中的移送一方是否有管辖权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的流程如下(资料)  一审    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  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上诉  向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  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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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和别人发生了纠纷,想要采取法律手段,问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移送仲裁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仲裁范本
申请人:西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事实与理由: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书申请人于2009年#月#日收到贵院受理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西安市只有一个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有限公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移送仲裁可以参考以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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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还能不能提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移送的案件时,相关的当事人是不可以提出相关的异议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发现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立即提出移送相关的管辖人民法院进行办理,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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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财产官司要上诉,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移送管辖异议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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