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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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具体变更为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还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形。对于监视居住,如果有住所的,监视的地点可以在住所里面进行,如果没有的则指定居所。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合法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改监视居住合法吗

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是多久

最长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不批捕也不是必然监视居住,也可能取保候审,需要看具体情形,强制措施变更适用那一条,还需要结合变更的原因,强制措施的变更规定有下面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监视居住是相对于逮捕以及拘留等强制措施里面,处罚程度相对较轻的一种处罚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孕妇,哺育有7个月以下小孩等,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的危害性的,是可以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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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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