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直接关系到量刑结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犯和从犯认定经常发生混淆,这个时候律师就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辩护。
一般而言,主从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起因,谁是起意者。
2、看实行行为,谁是主要实行者。
3、看因果关系,谁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况等。
具体来看,主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
3、客观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
(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
(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既遂金额认定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在案件的认定过程中会从行为人在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来进行认定,只参与次要或者起到辅助作用的情况下,就会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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