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金减少属于抽逃出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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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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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注册金减少不属于抽逃出资,偷逃出资是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认定为偷逃,并且偷逃出资是会承担刑事案件和民事责任的。税务局肯定是会罚款的,但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人是需要坐牢的,所以大家要做事谨慎一些,毕竟法律风险比较大。
注册金减少属于抽逃出资吗

一、注册金减少属于抽逃出资吗

不算,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虚报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出现的情形,其特征在于:虚报注册资本是公司和股东共同的行为。

新《公司法》实行分期交付的折衷注册资本制度后,虚报注册资本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实行法定实缴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以及实行一次性全部交足出资的公司,设立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实收资本相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低于申报的注册资本,即为虚报注册资本;

第二种情形,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实行分期交付注册资本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两年后,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减资变更登记的,即为虚报注册资本。由于注册资本申报必须由公司操作,故对公司讲是虚报注册资本,对股东是虚假出资,处罚对象应当分别认定。其中,对股东应当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处罚。

(2)单纯的虚假出资只能是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

其表现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股东以假的方式(例如虚假评估等)出资代替真实的出资;第二种情形,是股东在各个应当缴付出资的时点,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处罚对象为股东。

(3)抽逃资金是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

抽逃资金和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抽逃资金是出资后再抽出资金,后者是该出资而没有真实出资、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工商局查出后,第一次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限期归还资金;第二次,就要吊销执照了,有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国家对创办公司的条件已经降低了很多,但是有违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有法律风险的,更严重的就是刑事责任。公司实在是不赚钱,那么法人可以宣布破产,并且在不赚钱的情况下,法人进行偷逃资金,或者是偷税漏税,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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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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