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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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关于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抽逃出资的新闻,对于公司股东、发起人这样的行为,是需要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责的。另一方面,在符合《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其规定,就会以抽逃出资罪对相关股东或发起人定罪处罚。此外关于此罪,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内容吧。

一、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

(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根据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对于抽逃出资罪,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是对其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希望通过律图小编的解答,大家在这方面能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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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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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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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苏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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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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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
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
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
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 2003年5月21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二、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帐户,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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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71号2002年3月29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2]第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实施行政处罚。公司登记机关在查办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06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补足公司注册资本。拒不改正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57号)(该文已经废止)处理。
三、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由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统一由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在异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异地登记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协助执行。以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及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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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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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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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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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作业看到这一道题目,这道题目比较难,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请问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修订后,只是将公司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就是说工商局不再登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只登记认缴情况。不等于股东不需要实缴出资,不等于公司运行不需要资本。事实上现在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等仍然是有规定的,而且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虚报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也仍然有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因为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使得公司实际运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认缴资本,从而使公司大大降低其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抽逃出资的股东实际上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股东出资到位后就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侵犯了已缴足资本的股东获利的权利(由于抽逃出资有可能造成公司获利能力降低甚至运行困难),也侵犯了不知情的债权人的权利(由于抽逃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所以近期不大可能取消"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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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解释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35条,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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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如果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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