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会加重刑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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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是不会加重刑罚的,我国法律也是规定了在发回重审时是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是检察院出现了抗诉的情形后也是除外的,发回重审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会加重刑罚吗?

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会加重刑罚吗?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三、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当法院发回重审后也是需要重新开庭审理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一审的过程中认为有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进行二审的,同时为了确保司法的时效性也是规定了发回重审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司法机关也是对发回重审的的次数做错限制避免出现多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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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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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引起的再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再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引起的再审一般不加重当事人的刑罚。其他情形引起的再审则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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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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