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李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024年3月3日中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发生。被害人驾驶半挂牵引车将废旧彩钢板运往无锡市锡山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过磅停车后打开车厢东侧挡板离开。公司员工即被告人操作挖掘机卸货,卸完货清理车厢东侧地面废旧彩钢板时,被害人从货车尾部爬上车厢,拍摄卸货视频后往车头方向行走。因视野盲区,被告人操作挖掘机回旋作业,抓斗撞到被害人胸部,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李帆律师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该罪证据不足,侦查实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认定被害人系被挖机挖斗致伤存疑,且被害人自身也负有责任,其在事故现场没有配合医务人员送医院治疗。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李帆律师的无罪意见,但采纳了“被害人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A伙同他人依托某文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明知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项目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无锡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1亿元。被告人B于2015年左右加入该公司,至2018年9月,其直接发展和团队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3100余万元。2023年2月23日,B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B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帆律师提出B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减轻处罚。法院认定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李帆律师精准推动从犯认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减轻处罚,还推动法院明确B仅在其参与犯罪金额3110万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了对全案1.1亿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其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8.108.41元,税额162.460.17元,上述发票已被其所在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告知相关权利并听取意见,还组织了公开听证。李帆律师通过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成功推动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帆律师还参与公开听证,充分发表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和牢狱之灾,有效挽救了企业及个人的前途。
2023年6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家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途经瑞景道,行驶至水乡苑四区探望其母亲,之后步行至附近饭店与朋友再次饮酒。当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驾驶汽车从水乡苑四区出发,途经清源路、瑞景道,返回居住小区,停车时与小区其他业主因鸣笛等琐事发生争执,对方发现其身上有酒气遂报警控告其醉酒驾驶。民警至现场审查处置,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帆律师提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现场等待型自首,酒后驾车行驶距离较短,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被告人系坦白,但采纳了其他辩护意见,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李帆律师在危险驾驶案中提出行驶距离短、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等从轻情节,虽自首主张未被采纳,但有效促使法院认定坦白并采纳酌定从轻情节,确保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被完全采纳。
李帆律师在这些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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