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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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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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有效的。担保大家都知道,一般是在借款的时候,是需要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公司,但是担保人一定要符合担保条件,也就是说担保人的实力,一定要强,在当事人无能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偿还。
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不过高院同一判例又认为,“《公司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亦针对公司董事会”。那么在法律禁止董事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担保授权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冲突,还是一个模糊的问题。

3、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董事会无权决定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决定该类担保事项。

3、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时,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过错与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公司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时,公司因其过错应当承担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在于债权人有无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债权人过错,在于债权人对公司与被担保人的投资关系是否明知或应知。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间的投资关系而接受该担保,则视为债权人有过错;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投资关系且已尽必要注意,则视为债权人无过错。

在这里温馨的提示大家一下,不要随意的去做被人额担保人,哪怕是自己的亲人,因为担保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自己在知道有风险的情况下,愿意做担保人,那么想对应的法律责任自己也是要完全承担的,所以当担保人之前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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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该怎样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该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已经涉及数千亿银行资产,因而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关涉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关于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以及该担保的效力如何,我国银行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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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即,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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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该如何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已经涉及数千亿银行资产,因而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仅关涉身为债权人的各大商业银行,而且对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巨大。关于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以及该担保的效力如何,我国银行界与司法实务界存在完全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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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可以吗?
公司给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显然是可以的,这在我国公司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特别是对于股东不能及时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表决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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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表决权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表决权效力如何认定
(一)表决权亲自行使效力的认定
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初步应依照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方式。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故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应为民事行为。从此点而言,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表决权之行使出于他人之欺诈或胁迫,则表决权之行使均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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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表决权书面行使的效力。
《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从上述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才享有实际的表决权,若不出席,则表决权即无法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股东即使不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进行书面投票或于事后补签股东会决议。当然如果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说明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股东会,则视为放弃表决权的情况除外。笔者认为,书面表决权的行使可以排除代理表决的种种弊端,以直接方式保障股东意志的真实表达,避免亲自表决行为的不必要的浪费,体现经济、节约原则,也可以调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所以,只要书面表决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均应承认书面表决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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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出具公司决议,以及公司决议瑕疵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关系,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存有许多分歧。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理由如下:
1.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应受《合同法》及《担保法》制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如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何种形式召开,何人能代表股东表达真实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
股东欠款不还,公司有权力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小股东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小股东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某位股东与你商谈公司合作相关的事宜,向你出示名片,甚至在工商登记上也可以查到他的名字,但合同签订时,却不是以公司名义盖章,而是小股东个人签字。必须提醒您,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对待,小股东个人签字的合同未必有效。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公司而言,作为法人,公司合同有效一般要由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小股东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授权范围包括签署合作的,此时合同有效。
小股东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时,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如公司对合同签订进行追认,则合同对公司有效,未经公司追认的,合同对公司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是我国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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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给股东会发通知?
股东可以通过书写文书的方式给股东会发通知,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都是股东受到此类的文书来参加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规定,股东大会里需要讨论的议题必须要获得一定数额的股东同意时,该决议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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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小股东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小股东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某位股东与你商谈公司合作相关的事宜,向你出示名片,甚至在工商登记上也可以查到他的名字,但合同签订时,却不是以公司名义盖章,而是小股东个人签字。必须提醒您,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对待,小股东个人签字的合同未必有效。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公司而言,作为法人,公司合同有效一般要由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小股东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授权范围包括签署合作的,此时合同有效。
小股东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时,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如公司对合同签订进行追认,则合同对公司有效,未经公司追认的,合同对公司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是我国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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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应该如何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隐名股东应该如何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怎样有法律效力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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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跑路小股东如何承担
要分公司的情况认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大股东跑路不影响小股东的责任。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则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就有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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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该怎样
[律师回复]
一、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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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要怎样
[律师回复]
一、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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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
公司法第11条规矩:“设立公司必须依法拟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表现在,公司本身的行为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详细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规章规矩的方法,发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议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规章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运用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名称、在公司规章断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规章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假如遭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申述。
2.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公司规章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规章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规章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首要表现为股东依规章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如股东有权到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揭露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一起,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其他责任。
3.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规章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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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吗?
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由于上市的公司一般其信誉都是得到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认可的,故此若是大多数的股东同意,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也是可以给某一个特定的股东做担保的。在日后若是股东不能承担债务的支付义务,此时公司就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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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
公司法第11条规矩:“设立公司必须依法拟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表现在,公司本身的行为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详细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规章规矩的方法,发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议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规章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运用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名称、在公司规章断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规章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假如遭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申述。
2.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公司规章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规章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规章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首要表现为股东依规章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如股东有权到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揭露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一起,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其他责任。
3.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规章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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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
公司法第11条规矩:“设立公司必须依法拟定公司规章。公司规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公司规章对公司的效能表现在,公司本身的行为要受公司规章的约束。详细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规章规矩的方法,发生权力组织、事务履行和运营意思决议组织、监督组织等公司组织组织,并按规章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运用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名称、在公司规章断定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规章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股东的权力假如遭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申述。
2.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公司规章系由公司股东拟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只限于起草、拟定公司规章的股东,并且对后来参加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规章的自治规矩性质所决议的。公司规章对股东的效能首要表现为股东依规章规矩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如股东有权到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揭露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一起,负有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规章上规矩的其他责任。
3.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公司规章对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效能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矩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规章对其赋予的职权规模。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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