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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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是在婚姻登记之后的罪名,对于在之前的事实婚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登记结婚的,则构成了重婚罪,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

一、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

事实婚姻之后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后又在登记结婚的肯定是构成了重婚的罪名;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重婚的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婚姻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

综上所述, 重婚是在婚姻登记之后的罪名,而对于构成重婚罪的,是会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而除了重复婚姻登记会被认定为重婚以外,对于有同居生活实施,且是长期稳定的也可以是被认定为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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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介绍,我大伯与一女性相识并同居,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领证,一年后这个女的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局期间,我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并有一个小孩,那我大伯与第一位女性的事实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你的大伯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你的大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因此你大伯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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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一方面,它对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以发挥国家刑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没有随意扩大自己的打击面,对于社会道德调整范围的一些行为保持着自己的克制力。我国结婚采取的是登记制,因此只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受《刑法》的关注,而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婚”行为只在民法的范围内予以调整,《刑法》不应给与过度干涉,否则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是恋爱自由,心智不太成熟的年轻人之间私定终生的事情也比较司空见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而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果都给予刑事制裁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对于类似情况完善民事立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课以刑罚。
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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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陈某(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于当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时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997年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不和,陈某遂独自一人前往广州打工,1998年认识广州女孩张某,两人相好并在当地登记结婚。2000年陈某在广州结婚的事情被刘某知道,遂向要求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陈某在明知自己有妻儿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陈某和刘某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后来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
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
1、
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
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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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和刘某的“结婚”行为是在1996年实施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陈某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陈某明知自己有妻女仍和张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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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知道。因为目前婚姻登记的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全省联网,所以有些情况下是不知道重婚的。另外,重婚罪不一定是都要去婚姻登记处进行两次登记,还有一种情况是:有配偶的情况下扔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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