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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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作作品物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知识产权部门,如果需要对合作作品进行授权使用,必须获得所有合作作者的同意。
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一、合作作品物权归谁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是以作者的数量为依据对于作品做出的分类方法,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以“二分法”的方式穷尽了作品的整体,换言之,以全体作品为集合时,合作作品与独著作品互为补集。

二、共有著作权

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从前述合作作品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判别合作作品的依据应是作者的数量,而不能以此后作品著作权主体数量的变化改变作者数量的事实。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述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作者”与“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是第一著作权所有人,其例外情形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完成时就已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变化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确定不变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上确定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对于合作作品的特权的认定,本质上就是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双方可以协商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进行处理,但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处理,如果一方对著作权的使用存在异议的,是可以起诉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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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合作者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联络,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若他们缺少共同的创作愿望,则不能成为合作者。例如,在没有事先沟通的情况下续写他人的作品,原作作者与续写者之间就不属于共同创作;
② 合作作者必须都实施了实质的创作行为,至于合作者之间的具体分工则在所不问。但若某人没有进行实质的创作,而仅是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实施其他辅助劳动,那么此作品不能视为合作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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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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