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主张权利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可以中断,但是实践中发生这一争议的时候,主张已经提出口头要求的一方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否认,那么这个口头提出要求的情况是很难被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意义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相关事项,在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如果出现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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