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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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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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行为人年龄在14-18周岁之间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5、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6、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减轻处罚处罚,要求必须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此时并非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在决定适用减轻处罚的时候,行政机关要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特别注意一点,因为“经济困难”不是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确实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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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什么
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主要就是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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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减轻减轻的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 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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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有立功表现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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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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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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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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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律师,我的朋友因为走私被抓了,但是现在有一些问题不清楚,所以请问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是?
[律师回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注本条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只是不执行拘留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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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是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话,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如果主动消除自己的违法后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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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律师好,我朋友和别人一起打架,现在被抓走了,要受到行政处罚,我想请律师告诉我什么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
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
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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