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邱XX系母女关系,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原属家庭共有。二人迁居外地后将院落交亲属第三人姚XX照看,却发现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3年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委托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曹博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910085157)担任诉讼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
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已超法定期限,还称案涉旧土地证已注销换发新证,原登记行为不可诉。
曹博律师系统梳理户籍迁移记录、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房屋现状证据,完整还原原告家庭对案涉宅基地的历史使用与权属关系,证明原告与被诉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击破“原告不适格”抗辩。
针对起诉期限问题,律师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诉权与起诉期限,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六个月法定期限,结合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限规则论证,其主张被法院采纳。
对于“旧证已注销、行为不可诉”的抗辩,律师区分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证件存续状态,指出违法登记行为法律后果仍存,法院应审查登记行为合法性,最终法院未驳回起诉。
律师全面核查被告登记档案,指出未核实原权利人死亡事实、无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材料、地籍调查与界址确认程序有瑕疵、注销原登记与新登记程序衔接违法等缺陷,论证登记行为违法,观点获法院采信。
本案涉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多重行政诉讼常见抗辩,律师逐项应对。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主张,认定二原告系适格原告,起诉未超法定期限,被告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案涉旧证已被注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作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曹博律师依托多领域执业经验,在办案中秉持“专业精准、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还原事实真相,严格依据证据推动案件进展,持续为客户解决各类复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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