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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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表演是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表演是属于人身著作权的范围,是受著作权保护法的保护的,在当事人的表演受到侵权的情况下,是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诉的。
表演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表演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

表演属于人身著作权,受保护。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期中并没有区分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而是不管发表与否,统一对待。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表演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著作权情况来进行处理,其它人员在需要使用表演的时候,需要取得表演人员的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属于侵权的行为,需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消除影响,造成精神损失来也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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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申请了著作权,他是个很有才华和能力的工作者,我也很钦佩他,咨询下表演者权与著作权
[律师回复] 表演者权,是一个著作权理论中的范畴,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没有表演者权的表述,而只是规定了表演者的范围,表演者的权利等内容,并把表演者依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规定在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部分中.根据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表演者权的一个特征.
1.表演者权是一项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义为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它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往往也被称为传播者权.很多学者认为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作品的传播中,传播者进行了再创作,因而能对再创作后的新”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这是比较合理的,在此不再赘述.
2.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且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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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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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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