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发回重审回的次数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行政类型的诉讼如果存在一些错误的话,它是可以进行再次的发回重审的,这样的一种发回重审的话是不能够,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发生错误的一些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发回重审,但是有很多的案件,他的发回重审的次数越多的话,就会影响到整个判决的办事的效率,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次数方面的限制,我们国家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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