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只能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行政案件的特征是什么?
一是审查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根据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为审查对象,就是说行政诉讼庭审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除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之外,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作为庭审的内容。
二是举证责任是限定的。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
三是庭审内容是有确定范围的。行政诉讼庭审的内容,就是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定标准和条件,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中心进行,看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应该成立,有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
四是行使审判权方式独具特色。
既然已经被发回重审,那就说明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也确认一审的判决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发回重审后改判的可能性还比较大一些,但是,无论是行政还是其他的案件,对重审结果有争议的,只能按上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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