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绑架罪数罪并罚的规定是直接按照我们国家的绑架罪来进行一个处理,对于非法拘禁的话,就吸收在绑架罪当中了,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
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 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 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
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形下,杀人行为发生在绑架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和人质被释放或解救前将人质杀害的行为不同,它不属于《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此时的绑架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应数罪并罚,对绑架罪的量刑适用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二、相关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犯罪行为,他所侵害到的一个犯罪的客体利益的话,可能是很相似的,甚至是非常的相同,比如说我们的非法拘禁和绑架罪都会涉及到一个对于他人的人身自由方面做出的限制,所以在这两种情况尽可的情况就是按照一个房价最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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