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后,案件就归二审法院负责,一审法院不能再提审。办理刑事案件是多个部门参与的事情,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就涉及到嫌疑人的换押手续,这个程序是将嫌疑人由检察院看押变为法院看押。如果开庭后决定换押的,一般是因为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或者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这样,嫌疑人又交给检察院。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换押?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综上所述,在刑事一审结束后,经常会有当事人不服判决发起二审,这样可能涉及到法院管辖的变更,需要对嫌疑人换押。在法院二审受理后,开庭之前需要换押的应当办好手续。换押后,嫌疑人会被移送到二审法院指定的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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