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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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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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涉及到了四方面,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格外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另外,股东抽逃出资会使公司资本补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补足出资的责任可以突破诉讼时效的限制。再者,为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其他守约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请求权,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是基于法定出资义务,所以,公司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并非与公司的请求权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里,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需要区分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危害公司资本稳定的行为,抽逃出资人需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且,在刑法上也要判抽逃出资罪,因此,小编提醒各位股东一定要遵守出资约定,不要做出不诚信的行为。

一般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只能算是违法行为,还上升不到刑事层面。但如果抽逃出资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犯罪,常见的罪名就是抽逃出资罪和虚假出资罪。当然,不管是否认定成立犯罪,就抽逃出资的行为来讲,股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都会造成影响,严重的还会导致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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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涉及到了四方面,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格外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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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抽逃出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抽逃出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根据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要求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一下的罚款。
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3)刑事责任: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罪。犯罪人为自然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淡出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7%以下罚金;犯罪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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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行为,首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如果属于虚假出资,那么就在合同上属于欺骗,要对其他股东或者是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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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抽逃出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哪条?
[律师回复] 股东抽逃出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
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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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涉及到了四方面,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格外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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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律师回复]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什么是抽逃出资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法定人数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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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借巨款注册担保公司抽逃千万出资款被判
[律师回复] 没钱开公司怎么办可以借,但切不可重蹈这两名被告人的覆辙。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一审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  2009年,看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生意红火,陈某和庞某萌生了开一家担保公司的念头,但苦于资金不足,向人借了400万元,于同年4月申请设立苏州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4月14日,某担保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办好开户许可证后,两人立刻将初期400万元转至庞某账户用于还款。后又借款1500余万元充实注册资本,陈、庞二人在每次验资完成后,即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出进行归还。  2010年2月,陈某和庞某决定将某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于是找到开公司的朋友A,通过银行转账借款2800万元。在顺利通过验资后,又将上述28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出归还A。  经审理查明,陈某和庞某在某担保公司成立后,先后将其出资共计人民币4000多万元从公司注册资本中抽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庞某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不断出现,股东借款出资、待验资完毕后将资金转出归还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提醒,企业注册资金应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实际财产处于一定水平。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量刑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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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承担违约责任吗
抽逃出资不承担违约责任,要承担其他责任。股抽逃出资逃出资的,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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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谁来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抽逃出资罪谁来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罪谁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在抽逃出资案件中,可以根据原告不同,产生如下三类诉讼类型:
一、公司为原告
1、公司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即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公司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的股东都列为被告。
二、公司股东为原告
1.公司某个股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
2.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抽逃出资股东,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股东都列为被告。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建议以股东作为原告,提出初步抽逃出资证据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抽逃出资股东。由抽逃出资股东举证未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款项是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交易为基础。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抽逃出资的佐证。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证明抽逃出资的事实。
三、债权人为原告
1.公司债权人诉公司及相关抽逃出资股东;
2.公司债权人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
3.公司债权人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及瑕疵股权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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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其承担的责任涉及到了四方面,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格外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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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是自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罪是公诉。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谁来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罪谁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在抽逃出资案件中,可以根据原告不同,产生如下三类诉讼类型:
一、公司为原告
1、公司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即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公司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的股东都列为被告。
二、公司股东为原告
1.公司某个股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作为第三人;
2.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董高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如果公司的某个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股东协助抽逃出资股东,则该等人士与抽逃出资股东都列为被告。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建议以股东作为原告,提出初步抽逃出资证据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抽逃出资股东。由抽逃出资股东举证未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款项是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交易为基础。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抽逃出资的佐证。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证明抽逃出资的事实。
三、债权人为原告
1.公司债权人诉公司及相关抽逃出资股东;
2.公司债权人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
3.公司债权人公司以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并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及瑕疵股权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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