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复婚再次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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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复婚再次离婚的财产分割情况,应当对第二次结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造成财产分割矛盾和纠纷。

离婚后复婚再次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复婚再次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应当对第二次结婚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涉及到一方财产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在第一次离婚后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这时是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财产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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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再离婚前次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对再离婚有效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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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男,汉族,19年月日,住址:重庆市区路号幢,身份证号码:51.
女方:,女,汉族,19年月日,住址: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1.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农历 月初 )生育一子(女),取名 (性别,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长期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2、签订本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
3、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和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
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 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 市区 路 号 幢 单元 楼 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 ,购房价款: .所有状况: .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 万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 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持有的 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 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女方所有,女方以现金补偿男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 万元(大写: 万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女方现金补偿男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4)女方现金补偿男方股权的之后,女方全部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 股份,女方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承担。同时,女方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负承担,男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小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号.
(2)该辆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 元(大写 元整)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女方负责处理,男方一概不负责。
(5)在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男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承担,男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 万元(大写: 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 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女方补偿男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女方须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股权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偿还共同债务 万元(大写: 万元整)等补偿金合计: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男方 万元(大写: 元整)。
(2)余款 万元(大写: 元整)女方在支付
第一次补偿金之后,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女方每月 日之前支付男方补偿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共需支付 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

二、其他约定
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
男方(捺印): 女方(捺印):
时 间: 时 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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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次分割财产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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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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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 市区 路 号 幢 单元 楼 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 ,购房价款: .所有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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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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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双方各自邀请一名见证人进行本协议签订事宜的见证,见证人有权持有该协议。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债务欠款依据、购房合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出资验资报告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孩子 出生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内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孩子由女方(男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女方负责孩子抚养费用和日常生活起居。
2、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抚养费用全部由双方共同负责,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元,直至孩子年吗十八周岁。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有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也可约定由男方或者女方一人承担)
3、女方需负责孩子的抚养直至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
4、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女方不得无故阻挠,也不得无故拒绝男方的探望。
三、夫妻婚前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资产、存款、股权、投资等一切资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1)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
(2)双方互不主张此部分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权利。此部分共同财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以及权利主张。
2、房屋:
(1)由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位于 市区 路 号 幢 单元 楼 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男)女方所有。
(2)房屋具体信息为: ,购房价款: .所有状况: .
(3)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此部分房产,女方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需现金一次性按照合同价款补偿男方 万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分割此部分财产的补偿金。
(4)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1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如男方没有按时协助女方办理相关手续,男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女方的损失。
(5)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
3、 有限公司股份
(1)男女双方婚内共同出资,并由持有的 有限公司股份,双方共同确认由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予以分割。
(2)由于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新股东持股,并不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确认股权的完整性,双方共同确认此 股份股权所有权及收益权利归女方所有,女方以现金补偿男方。
(3)双方共同确认共同所有的股权价值 万元(大写: 万元整),双方股权以本协议约定的价值为准,不以单独评估为准。女方现金补偿男方的股权金额确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4)女方现金补偿男方股权的之后,女方全部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 股份,女方享有该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等基于持有股份的全部权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基于持有股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承担。同时,女方持有 有限公司股份之后,基于股东而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女方负承担,男方概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1)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基本情况以行驶证登记为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小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品牌型号、车辆发动机号.
(2)该辆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女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
(3)车辆按揭款 元(大写 元整)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4)基于女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女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女方负责处理,男方一概不负责。
(5)在女方还完车辆按揭贷款之日起7日内,男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女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承担,男方概不负责。
5、其他财产
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如有隐匿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须赔偿对方损失。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1、债权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各自所享有的对外债权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各自进行权利主张,另一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进行权利主张。
(2)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因债权不能实现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2、债务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共同债务,女方对此部分债务予以确认,并不提出异议,承诺由双方共同偿还。
(2)双方共同确认,女方对外无共同债务,男方对外亦无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本次协议确认的为准,如有未纳入本协议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女双方承诺各自偿还。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务承载方各自负责偿还。
(3)由于债务系男方对外进行支借和欠付的,债务组成处理由男方负责处理,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女方自愿支付 万元(大写: 万元整)用于男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部分款项在女方支付之后,即视为对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女方不在承担此部分债务的偿还。
(4)男方取得该部分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 万元之后,需将此部分费用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不得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如男方将此部分费用挪作他用,男方承担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双方自愿离婚,互不对对方进行经济帮助,也不对对方进行精神赔偿和补偿。(需要补偿的,约定补偿金额)
七、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
1、女方补偿男方金额
基于该协议约定:女方须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股权补偿款 万元(大写: 万元整)、偿还共同债务 万元(大写: 万元整)等补偿金合计: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款项支付时间
(1)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领取离婚证正式离婚之日起,3日内支付男方 万元(大写: 元整)。
(2)余款 万元(大写: 元整)女方在支付
第一次补偿金之后, 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
(3)具体支付方式为:女方每月 日之前支付男方补偿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共需支付 次。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项。支付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八、离婚证办理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男女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故意拖延办理出生证明、离婚证、房屋车辆过户等相关协议约定手续,违约方须每日向对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相关手续办妥之日止。
2、女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男方经济补偿金的,须每日向男方支付 万元(大写: 元整)作为补偿费用,直至女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之日止。
十、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见证人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一、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

二、其他约定
1、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2、本协议以下无正文。
男方(捺印): 女方(捺印):
时 间: 时 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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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次分割财产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再次分割财产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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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之前因为一些事情已经导致离婚,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复婚后再次离婚的财务分割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1、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2、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之时,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首次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那么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作出的首次离婚的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既然首次离婚之时,双方已就上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合法有效处置,
那么双方若复婚后,上次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显然在二次复婚时,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任何关系。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9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第一款、35条
补充部分的回答:
男女双方在首次离婚的时候,就共同财产作出真实意思的处置,约定将房产所有权给未成年子女,那么现在双方再次复婚,该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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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再次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
离婚后,出现这3种情况的,可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1.离婚后,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处理的
离婚时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起分割诉讼。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为绝对权,没有特别规定诉讼时效,物权保护的最长期限为离婚后的20年。
2.协议离婚存在作假、胁迫的
在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作假”和“胁迫”的证据。
3.夫妻一方隐匿或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一方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在发现财产线索后的二年的时效内,向进行。此外,存在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复婚后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今年3月5日,张大恩与钱小清夫妻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丈夫张大恩所有。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同年6月10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一起生活不到2个月后,妻子钱小清又诉至,要求与张大恩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大恩的5万元存款。(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断案认为,张大恩与钱小清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张大恩所有。后张大恩与钱小清虽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不能因此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角度来说,此5万元存款从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起所有权已转移给张大恩所有,成为了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恩与钱小清对此5万元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此5万元属于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钱小清无权要求分割。(武宁县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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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次分割财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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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复婚后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今年3月5日,张大恩与钱小清夫妻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丈夫张大恩所有。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同年6月10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一起生活不到2个月后,妻子钱小清又诉至,要求与张大恩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大恩的5万元存款。(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断案认为,张大恩与钱小清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张大恩所有。后张大恩与钱小清虽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不能因此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角度来说,此5万元存款从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起所有权已转移给张大恩所有,成为了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恩与钱小清对此5万元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此5万元属于张大恩的婚前个人财产,钱小清无权要求分割。(武宁县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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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一次性付清,可以再一次性分割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二、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财产分割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一般来说,财产分割后时间上的交付和交付的方式由男女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需一次性付清吗,这是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提及离婚后财产可分期付清,那么分期也是可以的,只要把对方应得的部分最终全都归还于对方都是可以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而定的,法律上并没有做明确要求。
请问共有财产分割后可不可以再次申请分割?我的一个同学离婚了,分割了财产,后来发现自己被骗了。
[律师回复] 第
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附:
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 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离婚财产分割后再起诉,可以再次起诉吗?
[律师回复] 第一次离婚和
第二次离婚程序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次数变了,第二次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但是在时间方面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即建议程序3个月,一般程序是六个月的审限。具体实际操作中,有时间更短的,比如一个半月就结案的,也有时间更长的,持续一年的。多久下判决主要看法官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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