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支付社会抚养费法院还会审判吗?
正常判决的。只是没有办法进行执行的,没有能力并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只是可能说确定抚养费多少的时候会考虑到被告的能力的。
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并不可以因为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而免除,法院会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到被扶养人成年为止,考虑对方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数额。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征收对象
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
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可见,即使没有能力支付社会抚养费,也不会影响到法院进行判决。社会抚养费并不是针对二胎、超生家庭的罚款,而是一种政策性费用,如果子女父母双方均无能力承担社会抚养费,是可以请求进行适当调整的,当然如果子女因为升学等其他需要也是可以要求上调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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