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会冻结个人的财产;法院判决确定父为赔偿义务人,则只能由父名下的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牵涉到其他人,就算是父的子女也不行。其子女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父的子女未满16岁,父只是代管,没有支配权利,也就没有所有权,法院做法是错误的。案外人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注意这里提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如父的子女是未成年人,则可以由父或妈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夫妻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财产对于夫妻来说是属于双方的,如果一方发生了事故而法院要进行冻结财产的话,那么也只会冻结夫妻的另一半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这样才能保障到另一半的利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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