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形态分为但对预备过程还有就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 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3) 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人员,他们从事了犯罪行为之后的话,也是需要对于犯罪的具体的状态来做出一个合理的认定的,因为他直接关系到最终的一个判刑的轻重的程度的问题,当然了,有一些人员他们可能犯罪的比较轻,所以判决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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