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具人身属性,可以强制执行已无异议,但是如何执行却是个难题,相信你的申请法官早已知道,只是为难要如何执行而已r《婚姻法》第38、48条有相关的规定,可是要考虑到执行方式对小孩的影响以及小孩自身的意愿等,故无法将小孩强制带出r所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尽量让第三方介入调解、协商,实在不行也只能对相应的监护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后,因探视受阻而需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那么起诉探望权需要哪些证据呢? 这里我来讲两个重要的证据:
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力的证据。
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即使父母双方进行离婚,但是父母双方都是子女监护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进行解除。所以即使是为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只是探视子女的次数和地方需要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才行。如果对方拒绝自己行使探视权,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性执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