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二原告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二是原告起诉是否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三是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并换发新证,原登记行为是否仍具备可诉性;四是被告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在事实认定、权属审核、登记程序上是否合法。
曹博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910085157,任职于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对这些争议点展开了全面研判。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律师系统梳理户籍迁移记录、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房屋现状证据,完整还原原告家庭对案涉宅基地的历史使用与权属关系。依据这些证据可以清晰看到原告家庭与宅基地之间的紧密联系,这也充分证明了原告与被诉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法庭呈现的观点是原告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此观点被法院采纳。
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律师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诉权与起诉期限,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出六个月法定期限,同时结合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限规则进行论证。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时,起诉期限有相应的计算方式,且不动产有最长的保护期限。律师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法庭阐述原告起诉未超期的事实,该主张也全部被法院采纳。
针对“旧证已注销、行为不可诉”的抗辩,律师清晰地区分了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证件存续状态。认为即便证件注销,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存续,法院仍应对登记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律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应仅仅依赖于证件的状态。最终法院未驳回起诉,而是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律师还全面核查被告登记档案,逐一指出登记缺陷,如未核实原权利人死亡事实、无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材料、地籍调查与界址确认程序存在瑕疵、注销原登记与新登记程序衔接违法等。依据行政登记的相关规定,登记行为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事实依据,被告的这些缺陷足以证明登记行为违法。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充分论证登记行为违法,其核心观点均被法院采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主张,认定二原告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法定期限;被告登记行为未核实继承事实、缺少权属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案涉旧证已被注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曹博律师作为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同时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还荣获山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全省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等荣誉。他长期专注于类似的因宅基地登记错误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的研判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的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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