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误工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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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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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大交通事故误工证明的内容是:误工人员信息、用人单位信息、误工时间说明、误工工资减少发放情况等,对于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情况,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来进行证明和认定的。

重大交通事故误工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一、重大交通事故误工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交通事故误工费证明

兹证明:___(男,汉族,身份证号: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担任 职务,月收入 人民币整;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到本单位上班,共计误工天,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上述期间工资总计为(小写: )人民币整。特此证明。

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____单位名称盖章

____财务人员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误工费赔偿情况,还会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收入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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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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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的说明需要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说明需要什么内容
一、会计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对于一种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也就是说有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供选择。如果不交代会计报表的这些项目是采什么原则和方法确定的,就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又如,可比性是一项很重要的会计原则,它要求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会计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有可能改变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会计政策,由于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中对同一个项目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影响了不同期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掌握会计政策的变化,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再如,会计报表由于形式的限制,只能按大类设置项目,反映总括情况,至于各项目内部的情况以及项目背后的情况往往难以在表内反映,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只是一个年末余额,至于各项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就无从得知,而这方面信息对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信用资产质量却是必要的,所以往往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方面的信息。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收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1:本公司(京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分部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已没有扭亏希望,决定撤消该分部。本报告中有关分疗的核算均按清算价值计量。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2:
(1)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按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项目(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相关汇兑的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2)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珠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原按成本法核算,从1998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栏,已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此项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00 000元,1998年度的净利润调增了30 000元;调增1998年期初留存收益70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59 500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59 500元。
(3)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 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4 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该设备已不能按原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本公司于1999年初变更该设备的耐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 000元,以反映该设备的真实耐用年限和净残值。这一变更使本年度净利润减少了7 370[(21 000-10 000)×(1-33%)]元。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更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包括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日期以及为什么要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6)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包括重大会计差错事项陈述和原因以及更正方法。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提供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对于或有负债而言,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3:1999年10月20日,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 000元,到期为2000年6月20日。开户银行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支付的义务。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应说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本公司(泰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0年1月3日决定以人民币6 97
3.95万元受让由中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利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山利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权。这意味着本公司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上可能发生战略合作关系,特别是山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高科技”的运营模式与本公司未来的发展路线不谋而合,使本公司主打业务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债务重组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混合重组方式等。债务人需要披露债务重组是以哪一种方式进行的。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债务人可能发生多项债务重组,并确认多项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项债务重组交易都会确认资本公积,有些债务重组交易可通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对于其他企业,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额。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债务转为资本,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总增加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支出,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支出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支出金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披露以出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与债务人的披露内容相同。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在某些债务重组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产生的债务重损失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的损失金额。
(3)债权转为股权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债权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收益,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收益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收益金额。
7.非货币易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非货币易中换人、换出资产的类别,即,企业在非货币易中,以什么资产与生产资产相交换。
(2)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即,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非货币易: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福特汽车交换黄山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福特 汽车的账面原值为150 000元,在交换日在累计折旧为15 000元,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 000元;本公司另外向黄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 000元,发生运杂费2 100元。
8.借款费用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当期资产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即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当期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各项借款费用之和,包括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辅助费用之和。如果企业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购置或建造过程的固定资产,应当披露这些资产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总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固定资产,且各项固定资产适用的资本化率不同,应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披露;如果各项固定资产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适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如果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间长于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期间,且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各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均不相同,应分别各项披露;如果各期计算资本化金额所使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
9.租赁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并进而分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承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2)融资租赁: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对于出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2)融资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的融资收益余额;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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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误解?什么是重大误解?怎样认定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错误和重要的举证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后,才签订合同。要不然,在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就需要合同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撤销合同了。因此,为了避免日后的仲裁撤销合同的烦,订立合同时避免重大误解就很重要。
在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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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诉状范本内容是什么?
合同重大误解诉状范本内容是:原告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有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重大误解的起诉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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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重大误解怎样认定,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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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怎样认定,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重大误解的行为有哪些,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消灭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的行为有哪些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
1、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2、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二.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含义,哪些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律师回复]
一、重大误解的含义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二、哪些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二)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
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
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三)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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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合同有重大误解?
证明合同有重大误解,一般证明以下问题即可:首先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非受影响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其次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最后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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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重大误解,双方重大误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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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重大误解《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双方重大误解应具备哪些条件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双方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一)与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例如,某人订立了一项土地购买合同,认为所购土地的价格将在一年之内上涨3倍。但一年之后,土地的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下降了。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如果同一人在订立一项土地购买合同时认为所购的土地有20公顷。但事实上,所购买的土地只有16公顷,这样的错误便属于对合同订立时的事实的判断错误。
(二)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
(三)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四)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例如,某一规定勘查、设计、施工方已明白土地的地质状况、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勘查、设计、施工的具体要求,并完全依赖自己的了解进行勘查、设计、施工,则建设方便承担了它对上述问题可能有重大误解的风险,并无权再以这种重大误解为借口请求撤销合同。
(五)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或另一方事先有理由知道重大误解的存在或对重大误解的造成负有过失。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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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实用手册详细目录
第一篇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总论
第一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与分类管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方法与思路
第四章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长浮拜簧之毫瓣桐抱昆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事故调查处理与持续整改措施第一章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第二章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四章事故调查取证业务流程
第五章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技术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预测与管理第一章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分析方法的问题与差距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与特点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方法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指数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指标第六章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章事故的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
第八章我国未来小康社会建设期间的事故预测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致因理论
第十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第四篇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第一章事故调查和根源分析基础第二章事故报告和制定整改方案与措施第三章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指南第五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实务第一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概述第二章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第三章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第六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刑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追究认定处理第四章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章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劳动法
第八章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章消防法
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六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章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实例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础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第三章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第四章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五章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八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章化工与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三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四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五章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九篇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第十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汇编
怎么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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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区分重大误解与欺诈在重大误解和欺诈中,都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都会对该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两者有着明显有区别。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在一方当事人(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表意人已发生认识错误,又实施欺诈行为进一步诱导表意人发生更大的错误认识,则应按欺诈处理,此时,表意人先前的误解可以作为减轻欺诈人责任的依据。
二、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除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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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车祸误工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员工车祸误工证明的内容是:误工人员信息、误工原因、误工时间、误工工资减少情况以有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对于误工证明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的格式,只需要对上述情况说明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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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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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哪些情况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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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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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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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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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误工费单位证明需要哪些内容
上海误工费单位要开的证明就是在此事故期间,你没有领取正常上班应发的工资收入。包括当期的单位工资报表,发生事故前的12个月的工资报表及证明。误工费包括了本人治疗期间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和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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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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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误解怎样认定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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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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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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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Z)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算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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