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原告XX与被告B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沈阳市某区的住宅房屋出租给被告B。合同约定得明明白白,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租金每月1600元,且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合同履行完后,原告收回房屋继续对外出租。2020年6月,原告与买受人C、D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把案涉房屋以57.5万元出售,买受人还支付了定金2万元。可没想到,买受人C、D以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为由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成交价格调整为57.43万元,买受人不再支付尾款20万元,原告XX另行补偿1万元。
原来,2014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内发生了人员跳楼自杀事件。原告XX觉得,这事儿是被告B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给案外人使用导致的,而且被告B还没及时告知自己,这才让自己在出售房屋时因为“非正常死亡事件”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原告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1万元。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确,一是被告B是否构成违约,被告B坚称自己不是合同实际相对方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损失与转租行为无关;二是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原告XX主张的21万元贬值损失到底有没有事实依据。
杨威律师作为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中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能力。他全面收集了《房屋租赁合同》、报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B的转租行为、事件发生事实及原告XX的实际损失。在法律论证与策略制定上,他紧扣“承租人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明确被告B未及时告知房屋重大事件的违约属性,结合房屋交易中的实际损失,主张合理赔偿金额。庭审时,面对被告B“非实际使用人”“损失无依据”等抗辩,他通过合同相对性、转租事实及因果关系论证,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XX与被告B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作为承租人应尽合理使用及保管义务。被告B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使用并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且未及时告知原告XX,导致原告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结合原告XX与买受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酌定被告B赔偿原告XX经济损失5万元。
这起案件中,杨威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在复杂合同纠纷中,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如何得以彰显。“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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