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导致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首先,如果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或者私下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夫妻双方已经完成离婚,并且确定好了财产分割,那么就必须在两年之内对对方进行起诉。如果真对于财产纠纷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在两年之内进行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该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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