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撤销公证遗嘱,它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消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然可以撤销。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不放心,可以立公证遗嘱。立完遗嘱送公证机关(需要交纳公证费)即可,不用请律师。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问题的解决在实际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由于涉及人员较多的,尤其是亲戚,争议的问题时有发生,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体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协商处理,如果自己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冲突,只能运用有关法律手段来处置,尽量在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