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行为发生后,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或者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不清楚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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