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不起诉是合法的,如果不满足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不起诉,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批捕后是否需要起诉,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才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并提交到审判机关进行判决,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关审查起诉的结果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情况下都应当进行合法的出示相关文书。
首先公安机关的确可以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拘捕,但是如果涉及到相关案件是属实的话,那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处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盘查。如果检察院再进行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核程序不符合案件的要求,或者是少于按技能要求,那么就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释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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