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重婚孩子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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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重婚罪的情况下孩子还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男女双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说双方的婚姻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些都跟孩子没有任何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所有合法权益都是平等的。
被判重婚孩子有继承权吗

一、被判重婚孩子有继承权吗?

1、犯重婚罪所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不过重婚罪属于无效婚姻,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依我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

2、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了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无效婚姻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符合上述无效婚姻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作为重婚案件当中的非婚生子女,孩子不仅有继承权,也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原配偶其实也不能制止另一半对这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不过,如果双方都因为涉嫌重婚被判刑了的话,对孩子可能还得指定其他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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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重婚孩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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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判重婚孩子有继承权吗
重婚生的孩子,在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当然此时其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在通常情况下这是按照非婚生子女对待,但是,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作为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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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孙子可以继承房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孙子并不在祖父的法定继承范围内,因此遗嘱方式行不通。如果要留,可以适用遗赠。遗赠的话,写个遗赠合同就可以了,怕亲戚说的话就拿去公证。
家住某省会城市的付爷爷与老伴用毕生积蓄,在位于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住宅,新房子入住后,时常成为家庭成员聚会的场所,这让老俩口尽享天伦之乐,这样的幸福时光总是略显短暂,付爷爷的老伴不幸因病过世,这让付爷爷悲痛万份。
付爷爷有一双儿女,并有一个可爱的孙子和外孙女。老人考虑到自己年纪也很大了,并且身份状况也不是特别的好,于是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
付爷爷留下遗嘱的行为,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行为并无不妥,但本案所涉这份遗嘱可能面临效力上的严重瑕疵,原因在于这套房产是付爷爷于老伴生前二人共同购买的,所以房产属于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付爷爷只拥有这套房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应作为付爷爷老伴的遗产处理,由于付爷爷老伴并未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付爷爷及其儿子和女儿三人。
付爷爷此时如果想将这套房产全部留给孙子,必须取得儿子与女儿全部放弃继承其老伴遗产的书面声明。若其子女不同意放弃继承,那么付爷爷所立遗嘱所涉这部分就是无效的,只能将自己所属的份额留给孙子。
在实际操作中,付爷爷有两种方式可将房产留给孙子。一种是采取本案这种立遗嘱的方式,为了增强遗嘱可执行性,可以办理公证遗嘱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二是可以采取赠予办法,这和方式优点是,老人在世时就可以将房屋赠予给孙子,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具体操作涉及到公证及税费等繁杂问题,为了稳妥,建议可以委托专业房产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房产如何让孙子继承如想要手中的房产给孙子继承,就必须要通过遗赠的方式,这样百年之后孙子才能顺利成为房产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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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过继孩子有继承权吗
收养关系达成后,被收养人便拥有了同收养人的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而与亲生父母之间则变为亲属关系。因此被过继孩子在法律上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过继关系可以说相当于养子女,形成了实际上的收养关系。不过也需要满足了规定的收养条件,同时办理了手续之后,那么才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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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一、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的几种观点
围绕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公证人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继承权公证不能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处已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了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公证书出具后,其效力已经发生。特别是继承权公证书,具有裁判文书的性质,一经生效,不能改变。当事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应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现因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造成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其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对同一事实,公证处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提讼,要求裁决。如遗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非法的或是因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变动后的财产不能算遗产,而属于非法所得,应收归国有。
(二)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如果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造成遗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是事实,否则,当事人也不会要求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再一次支付公证费。并且,有关办理遗产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部门也并不认为公证文书是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不能改变。这些部门认为,既然他们是继承人实际得到遗产的责任部门,就一定要搞清楚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了变化,则公证书也应作相应的修改。继承人得不到遗产,只能来公证处要求针对遗产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如公证处拒绝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势必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
再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来看,公证处既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重新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变动后的遗产情况。
(三)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要视遗产变化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仅发生数量上的变化的而引起变化的原因又非出自当事人自身,例如存款利息变化、股票增配股等,对此,所有继承人既无异议也无变化的,可以为其出具补正公证书,不改变已经公证的继承事实而仅提供给有权处理遗产的相关部门使用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矛盾。
如遗产的种类发生了变化,例如原来公证的遗产标的是不动产,现在后又发现了新的遗产标的是动产,则不管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应视为新的继承,继承人应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定性看公证能否重办
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性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主观主义的继承权和客观主义的继承权之争,也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拟制所有权之争,对此,我国《继承法》和作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渊源之一的《最高人民》的解释也有矛盾。笔者在学习了梁慧星、王利明、巫昌祯等我国多位法学专家的理论后,比较倾向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是非现实之所有权而为继承既得权这一观点,所以笔者同意前述第二种意见。
再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我们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证明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事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并没有凭继承权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实际上还停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阶段,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遗产。根据物权理论,物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空白的,因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上仍存在所有权。由于继承人没有实现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仍为非现实之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发生变化。据此,不管遗产的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变化情况均无异议并再一次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我们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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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一、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的几种观点
围绕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公证人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继承权公证不能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处已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了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公证书出具后,其效力已经发生。特别是继承权公证书,具有裁判文书的性质,一经生效,不能改变。当事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应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现因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造成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其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对同一事实,公证处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提讼,要求裁决。如遗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非法的或是因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变动后的财产不能算遗产,而属于非法所得,应收归国有。
(二)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如果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造成遗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是事实,否则,当事人也不会要求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再一次支付公证费。并且,有关办理遗产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部门也并不认为公证文书是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不能改变。这些部门认为,既然他们是继承人实际得到遗产的责任部门,就一定要搞清楚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了变化,则公证书也应作相应的修改。继承人得不到遗产,只能来公证处要求针对遗产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如公证处拒绝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势必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
再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来看,公证处既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重新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变动后的遗产情况。
(三)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要视遗产变化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仅发生数量上的变化的而引起变化的原因又非出自当事人自身,例如存款利息变化、股票增配股等,对此,所有继承人既无异议也无变化的,可以为其出具补正公证书,不改变已经公证的继承事实而仅提供给有权处理遗产的相关部门使用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矛盾。
如遗产的种类发生了变化,例如原来公证的遗产标的是不动产,现在后又发现了新的遗产标的是动产,则不管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应视为新的继承,继承人应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定性看公证能否重办
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性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主观主义的继承权和客观主义的继承权之争,也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拟制所有权之争,对此,我国《继承法》和作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渊源之一的《最高人民》的解释也有矛盾。笔者在学习了梁慧星、王利明、巫昌祯等我国多位法学专家的理论后,比较倾向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是非现实之所有权而为继承既得权这一观点,所以笔者同意前述第二种意见。
再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我们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证明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事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并没有凭继承权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实际上还停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阶段,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遗产。根据物权理论,物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空白的,因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上仍存在所有权。由于继承人没有实现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仍为非现实之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发生变化。据此,不管遗产的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变化情况均无异议并再一次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我们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房产公证后能重新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除非公正程序本身存在可以推翻的理由,否则公证具有很高的效力,依据相关法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
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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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过继孩子有继承权吗?
作为过继的孩子,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反之,如果不能认定形成了收养关系的话,自然就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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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公证后能重新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除非公正程序本身存在可以推翻的理由,否则公证具有很高的效力,依据相关法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
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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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不能。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此时已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所以该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时不能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诉讼中止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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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认没有孩子继承人是谁
在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就是配偶和父母了,如果父母也已经去世,那配偶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立遗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可以指定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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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承包期间, 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可否继承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我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同时,《农业法》亦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
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耕地。该法
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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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律师回复]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第二继承人还能继承第二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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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过继有没有继承权
孩子过继有享受养父母的继承权利,但是不享有原父母的继承权,收养的孩子跟原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遗嘱继承是根据法定的继承顺序,在有第一继承人的时候,遗产会有第一继承人继承,并且是第一继承人进行平均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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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法规定,什么是继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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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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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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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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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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