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定牌加工方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据委托方要求加工生产标注有商标的商品,自己没有该商标使用权的一方。受委托定牌加工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委托加工合同,与委托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加工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地授权证明,否则,构成共同侵权,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综上所述,企业委托其它企业生产加工商品的,双方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方负责生产加工,没有商标使用权。如果其对商标构成侵权,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赔偿,消除影响并停止商标侵权。双方发生纠纷矛盾,委托企业可以将对方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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