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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曾XX母女遭遇交通事故,曾XX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陷入悲痛。此时,卢扬超律师介入此案。卢扬超自2018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展开工作,仔细梳理案件细节。
在赔偿项目方面,被告对多项损失提出异议。针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认为原告应提供劳务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曾XX智力残疾二级能从事简单劳动,不应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卢扬超律师则依据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指出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曾XX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均已超过标准,应计为308220元,并计入死亡赔偿金。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不应超过50000元。卢扬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出两原告近亲属因事故死亡,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最终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在家属处理丧事住宿费和交通费方面,被告也提出不同意见。卢扬超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可了合理部分。
经法院审理,认定胡甲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0742.77元,因胡甲X已支付47000元,XX公司仍应赔偿713742.77元。
此案虽已判决,但卢扬超律师仍关注后续执行情况,确保家属能顺利获得赔偿。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卢扬超律师通过梳理证据、依据法律条文与被告抗辩,为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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